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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廉某甲与廉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甲,廉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753号原告:廉某甲。委托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廉某甲诉被告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廉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