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向英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14号原告向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9号。代表人陈福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炳炎,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向英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