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与高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高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28号原告: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法定代表人:陈志勇,经理。被告:高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诉被告高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撤回对被告高秀梅的起诉。���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负担。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亚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