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9财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与陈启伦、龚红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陈启伦,龚红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43-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313-6。负责人田红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冬,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陈启伦,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龚红梅,女,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渝0109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陈启伦、龚红梅的保全金额为55万元的相应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提供的担保财产。现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申请撤回对陈启伦、龚红梅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启伦、龚红梅的保全金额为55万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XXX**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渝AYYY**的威麟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