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严小清与魏子兴、肖虹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清,魏子兴,肖虹虹,张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63号之一原告严小清,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张烘,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子兴,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肖虹虹,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张锋锋,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严小清与被告魏子兴、肖虹虹、张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被告魏子兴、肖虹虹、张锋锋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