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谭小娇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85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无业,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暂住本市福田区。曾因赌博,于2015年3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2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心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6日22时许,颉某霞(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段某(另案处理),要其帮忙报复被害人谢某,段某则纠集当时一起饮酒用餐的被告人谭某及另两名男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本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03栋好歌唱KTV。当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颉某霞、段某及另两名男子来到上述KTV六楼贵宾88号房门口。被告人谭某用脚踹开门后,在颉某霞的指使下,被告人谭某、段某等人肆意殴打包房内的被害人谢某等人。期间,被告人谭某一方的一名男子用利器刺中被害人谢某右侧胸部后,段某、颉某霞等人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谭某则被被害人的朋友当场制服。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谭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谭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谢某赔偿人民币31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22时许,颉某霞(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段某(另案处理),要其帮忙报复被害人谢某,段某则纠集当时一起饮酒用餐的被告人谭某及另两名男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本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03栋好歌唱KTV。当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颉某霞、段某及另两名男子来到上述KTV六楼贵宾88号房门口。被告人谭某用脚踹开门后,在颉某霞的指使下,被告人谭某、段某等人肆意殴打包房内的被害人谢某等人。期间,被告人谭某一方的一名男子用利器刺中被害人谢某右侧胸部后,段某、颉某霞等人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谭某则被被害人的朋友当场制服。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谭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谭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谢某赔偿人民币31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物证:小刀,喷射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伤情照片,病历资料,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颉某霞、林某、何某、雷某、黄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平建明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人民陪审员 梅干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