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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管玉祥(反诉原告)、赵敏昌(反诉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玉祥,赵敏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73号原告(反诉被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玉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琴。委托代理人:赵明官,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管玉祥。被告(反诉被告):赵敏昌,男,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管玉祥(反诉原告)、赵敏昌(反诉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管玉祥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反诉原告管玉祥诉反诉被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赵敏昌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反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反诉原告管玉祥负担。审 判 长  贾本华审 判 员  边万龙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费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