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管玉祥(反诉原告)、赵敏昌(反诉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玉祥,赵敏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73号原告(反诉被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玉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琴。委托代理人:赵明官,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管玉祥。被告(反诉被告):赵敏昌,男,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管玉祥(反诉原告)、赵敏昌(反诉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管玉祥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反诉原告管玉祥诉反诉被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赵敏昌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反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反诉原告管玉祥负担。审 判 长 贾本华审 判 员 边万龙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费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