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克军与丁习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克军,丁习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50号申请人李克军。委托代理人钱羽,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丁习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克军与被申请人丁习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克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丁习仙的房产或其他等值的财产,保全金额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习仙与案外人王小兵共有的坐落于句容市今典花园1栋204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0264607**),查封期限为三年,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上述财产保全金额共计为5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财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裔明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