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4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346号原告赵某,女。被告屈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赵某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煜审 判 员  苏朝睿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