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346号原告赵某,女。被告屈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赵某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煜审 判 员 苏朝睿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