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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岳池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岳池民初987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村居民。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郑某,女,生于1981年11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岳池县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丙,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郑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郑艳负担。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