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岳池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岳池民初987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村居民。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郑某,女,生于1981年11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岳池县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丙,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郑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郑艳负担。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