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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任荣燕申请执行李悦、王志刚、任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荣燕,李悦,王志刚,任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任荣燕,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被执行人李悦(又名李枝),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被执行人任永俊,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本院在执行任荣燕与李悦、王志刚、任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马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永超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