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任贵容与杨劲松、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贵容,杨劲松,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48号原告任贵容,女,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张权,四川及第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绍华,四川及第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杨劲松,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高县。被告XX,女,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贵容诉被告XX、杨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XX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57条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