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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唐晓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新源路11号。负责人:张建国,行长。被执行人:唐晓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西集)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晓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晓强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吉品商业街17号楼商业11号(产权证号:枣房权证枣字第)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衍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