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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美华与于都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华,于都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31行初6号原告陈美华,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袁西北,男,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贡江镇东方。(特别授权)被告于都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学军,男,于都县房地产管理局交易股副股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廖坚,男,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华诉被告于都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调解决纠纷争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美华负担。审 判 员  卢红伟人民陪审员  张玉国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