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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627号原告秦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929。被告马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7216。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