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627号原告秦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929。被告马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7216。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