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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延边星月印刷有限公司与延边朗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星月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虎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花,职员。被执行人延边朗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喆,经理。延边星月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朗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印刷费53200元、案件受理费56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700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延边星月印刷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明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