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字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字484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汪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7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荀桂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