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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文举与被执行人朱玉敏、杨天飞、杨燕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举,朱玉敏,杨天飞,杨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于文举,男。被执行人朱玉敏,女,。被执行人杨天飞,男。被执行人杨燕丽,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朱玉敏、杨天飞、杨燕丽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玉敏、杨天飞、杨燕丽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于文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2元、执行费145元,但被执行人朱玉敏、杨天飞、杨燕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查明,胡晓晴(身份证号码341202198503301729)系被执行人杨天飞之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所控制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玉敏、杨天飞、杨燕丽及杨天飞妻子胡晓晴银行存款164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