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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8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林丁香与吴玉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317号原告林丁香。被告吴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丁香与被告吴玉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丁香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吴玉华达成了赡养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丁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丁香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