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林丁香与吴玉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317号原告林丁香。被告吴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丁香与被告吴玉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丁香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吴玉华达成了赡养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丁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丁香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