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信钊与邱德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信钊,邱德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510号原告:徐信钊。被告:邱德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北路30号。代表人:吴小荣,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信钊诉被告邱德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信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信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信钊负担。审 判 员 严联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