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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416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鬲瑞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