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珠海展盈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兴泰弹簧厂,珠海展盈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异10号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兴泰弹簧厂,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范红。被执行人珠海展盈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李开俏。本院在执行珠海市兴泰弹簧厂申请执行珠海展盈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珠海市兴泰弹簧厂对本院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展盈公司的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提出书面异议,称其申请执行案件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应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支付。工人的经济补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应与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兴泰弹簧厂与展盈公司工人达成对执行款处理的一致意见,故申请撤回(2016)粤0403执异10号案件的异议请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兴泰弹簧厂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兴泰弹簧厂撤回(2016)粤0403执异10号案件的异议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波审判员 钟毅忠审判员 邱雪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志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