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朱江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行初8号起诉人朱江海。2016年4月7日,本院收到朱江海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起诉状,起诉称:朱江海系滨州市滨城区梁才办事处官庄村村民,拥有集体土地上合法住房。因承包地被征收,朱江海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滨州市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梁才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梁才办事处未予答复。为此,朱江海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滨城政复决字[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梁才办事处15日内作出答复。梁才办事处至今未予答复,朱江海多次向区政府反映该情况,并提交了申请书,请求区政府依法查处梁才办事处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区政府一直未予处理。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区政府系行政不作为,请求:1.依法确认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督促梁才办事处限期履行;2.诉讼费用由区政府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区政府对梁才办事处不履行滨城政复决字[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是否履行督促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江海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洪东审 判 员 庞 辉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