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刘志林与陈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刘志林,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被执行人:刘志林。被执行人:陈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林、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