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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绵阳北川羌族自治县片口加油站诉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片口加油站,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保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片口加油站(系独资企业),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片口乡保尔村六祖。法定代表人:唐蓉。被执行人: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付锦涛。被执行人:曹芳,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19日。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菩提寺村*组。因绵阳北川羌族自治县片口加油站诉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了(2013)绵高新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平武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的工程款,查封了担保人唐蓉名下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平武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的工程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唐蓉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茂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