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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赖绍欠与赖炳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绍欠,赖炳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168号原告赖绍欠,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073X。被告赖炳修,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绍欠诉被告赖炳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