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济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蔡洪军、李丰利与苗亚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洪军,李丰利,苗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济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蔡洪军,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李丰利,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苗亚峰,又名苗亚风,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济民一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苗亚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亚峰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苗亚峰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亚峰的存款389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