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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郑岳芳与孙成、戴玲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岳芳,孙成,戴玲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648号原告:郑岳芳。被告:孙成。被告:戴玲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岳芳与被告孙成、戴玲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望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旭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