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薛善兵与郑世民、侯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善兵,郑世民,侯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604号原告:薛善兵,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文轩,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世民,居民。被告:侯学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为山,山东法杰(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善兵与被告郑世民、侯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善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薛善兵负担。审判员 XX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