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磊与韩亚玲、杜伟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韩亚玲,杜伟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227号原告:张磊,工人。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亚玲,工人。被告:杜伟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韩亚玲、杜伟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