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瑞芬与肖佳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651号原告罗瑞芬。委托代理人谭新亮,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苗,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佳雄。原告罗瑞芬与被告肖佳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4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瑞芬的委托代理人谭新亮、田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佳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与罗某为姐弟关系,罗某与被告是朋友。二、被告借款用途:资金周转。三、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否。四、借款款项的支付情况:2012年9月3日,罗瑞兴通过银行柜台向被告转账540,000元。五、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同日,被告向罗瑞兴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收到罗瑞兴的借款540,000元,借款日期自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6月。同年9月24日,上述债务发生转让,原告称《借条》左下方“债权已转让!以前所有以罗某债务结清!”的字样为被告所写。同时,上述文字下方有罗某书写的“同意罗某转让”字样,罗莫的名字处还加盖了指模。六、款项的归还情况:截至庭审之日止,被告没有归还原告任何款项。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2013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1、双方确认罗某转让给原告的债权为540,000元;2、甲方(即被告)承诺分36个月还清,每月10号支付本月款项15,000元;3、甲方如不能按时支付借款,乙方可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每日200元,最多不超过每月应收总金额的20%;4、甲方逾期3次向乙方(即原告)支付借款,乙方可提起诉讼。原、被告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并按捺指模。(二)2013年9月24日,罗某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其已将债权540,000元转让给原告。被告在“收到通知,同意转让。被通知人”处签名确认并按捺指模。(三)2016年3月21日,罗某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确认其曾于2013年9月3日向被告提供借款540,000元,后因其要到外地做生意,将该债权转让给其姐罗瑞芬即本案原告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银行流水、通知书、借条、协议、情况说明、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结果罗某向被告提供借款5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合法成立的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罗某以《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形式将其与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该债权转让行为自通知书送达被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按原《借条》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但同日,原、被告就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对债务的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该约定在原、被告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受该协议内容的约束。即被告需按协议的约定分36期每月10号前向原告支付15,000元以归还借款本金。本案的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没有按时按期向原告支付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有权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佳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瑞芬支付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陈 蓝 波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王 子 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