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刑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1刑初字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生于1976年11月3日,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了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井下建设施工。2014年7月19日14时许,褚某某违规乘坐无安全防护罩的机车,在+1241M风井人行通道处,褚某某被挤撞致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煤矿井下建设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虽然没有施工资质,但施工是在煤矿的安排下进行的;安全方面有安全管理的人员;不知道签这个合同需要资质,三千万以下的工程可以自行组建工程队;在该事故中,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乙方)与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甲方)签订了《巷道掘进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被告人余某某招募被害人褚某某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无机车驾照证的陈某某为机车驾驶员。旺苍县二坪山煤矿为加快工程进度,购买机车用于施工,因巷道高度不够,机车无法进入巷道,就将机车的安全防护罩拆除。2014年7月19日,被害人褚某某搭乘陈某某驾驶的机车到施工作业面安排工作,在过第一道风门时被害人褚某某被挤压致伤,被害人褚某某被送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经旺苍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①2014年8月26日,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北监察分局向旺苍县公安局移送旺苍县二坪山煤矿“2014.7.19”运输一案;旺苍县公安局予以受理。②旺苍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26日决定对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嫌疑人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表,证实①被告人余某某系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②被告人余某某无违法处罚记录。4.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以及旺苍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①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具有法人资格;②二坪山煤矿具有采矿资格,但其采矿有效期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3年10月31日。③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7]10号文件批准的技改扩能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目前正在建设施工中,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待综合竣工验收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5.矿长黄某某甲、副矿长杨某某甲、技术负责人王某某甲的安全资格证,证实①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具有有效证书。②矿长黄某某甲和副矿长杨某某甲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时间是2014年6月6日;技术负责人王某某甲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时间是2014年7月1日。6.对褚某某的死因分析意见,证实被害人褚某某死因应为盆部骨折并盆腔内脏器损伤急性失血性死亡。7.旺苍县二坪山煤矿与余某某签订的《巷道掘进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证实①“甲方将+1170采煤项上山定为乙方目标责任管理施工区段,由乙方组织施工作业”;②在安全管理方面规定“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由甲方统一监督监管,劳动力组合由乙方自行招募组织,若要使用当地民工必须由甲方推荐,乙方考核才能使用,乙方招聘人员必须配备合格的业务技能过硬、有责任心的管理人员,并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度,无条件参加本矿各种义务劳动(如小型卸装)和抢险救灾工作”、“按时参加本矿各种生产安全例会(如:班前会、安办会、安全生产调度会等),必须在规定的各种出入井、矿灯、自救器登记表签字和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各种安全、技能培训”。(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某乙的证言,证实①黄某某乙是2011年6月担任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法人。②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现在正在进行年产9万吨煤的技改建设中。旺苍县二坪山井下技改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人余某某与朱某某。③《巷道掘进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时没有审查被告人余某某的施工队是否具有建设资质。④井下巷道建设施工的技术负责人是王某某甲,也是事发当天的带班领导。⑤事故发生后,才知道陈某某无证上岗。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①被告人余某某与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签订了《巷道掘进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由被告人余某某的施工队进行井下建设施工。②2014年7月19日,施工队管理人员褚某某乘坐机车被挤压致死。3.证人朱某某的的证言,证实①与被告人余某某共同承包旺苍县二坪山煤矿井下建设施工,利润平均分配。②褚某某是风井处现场管理人员,陈某某是施工队的工人,负责驾驶机车。③机车是2014年2月份购买的,到矿上第一天,由于机车进不了风井巷道,就有人安排工人将机车防护罩拆除了,具体哪个安排拆除的我不清楚,机车出事故时,一直都没有安全防护罩。④施工队的工人是自己招聘的,不属于二坪山煤矿,就是承包的井下建设施工的工程。⑤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一直没有发现什么安全隐患,也没有叫我们整改什么。⑥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知道其没有相关的建设施工的资质。⑦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没有组织过安全培训会。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①是余某某招聘其到旺苍县二坪山煤矿上班的,并安排其开机车。②机车本来有安全防护罩,但是其开的机车没有安装,安全防护罩一直放在风井处阳面上的。③其没有办理特种车辆驾驶操作证;在风井处上班后,矿上组织风井处所有人员开了两个多小时的培训会。④2014年7月19日2时左右,我准备下井时,褚某某将我喊住,并拦着我的机车,说老陈我坐下你机车都不行吗?我就对褚某某说:“你进去没有用,别人都在干活。”他就说他进去安排工作。我碍于他是领导,就不好反对,就让他上了机车,他自己蹲在机车上,我还喊他蹲好,在巷道内,我看见第一道风门是打开的,第二道风门是关闭的,当过第一道风门时,褚某某就对我说:“老陈,我挤住了。”我急忙熄火,踩离合刹车,机车往回退了一下,褚某某叫了一声就扑到了我怀里,我就喊老褚老褚,他没有答应,然后我就把褚某某的衣服解开,看见他右肋骨处有一条印子,然后我就把机车到处风井口,我看见4、5个人在风井口阳面上干活,我就喊他们快过来帮忙,老褚被机车挤住了,然后他们就过来帮忙,抬的时候,褚某某屁股往外流血,抬到地面的时候,就开始给褚某某进行抢救,过了几分钟,人就没有反应了。过了一个多小时后,余某某和矿上的其他领导都来了,事情就是这样的。5.证人黄某某甲的证言,证实①其是2014年4月7日到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上班的,担任矿长,负责矿上的全面工作。②2014年7月29日14时30分,我在矿上办公室上班,接到风井负责人王某某丙电话,说褚某某受伤了,比较严重,我就安排人员积极抢救,同时给法人黄某某乙报告。过了十几分钟,王某某丙电话汇报说褚某某已经没救了,然后我就第一时间安排办公室给驻矿安检员康某某和旺苍县煤管局汇报,然后我也给煤管局打电话汇报,同时也往风井赶,同时通知将褚某某送往医院,但其家属认为褚某某已经死亡,不同意往医院送。第二天请法医对褚某某进行了法医鉴定,并安排其后事。③其到矿上工作后,没有对余某某的工程队的资质进行审查;该工程队的建设施工的质量差,因老板没有钱,继续在让他建设。④褚某某和陈某某都没有相关的上岗资质。⑤2014年4月11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机车没有装安全防护罩,在开会时还专门说过,但是余某某没有整改,继续让机车运行。由于风井巷道高度不够,我、还有矿上管理人员因工期紧张都是默许机车驾驶室无安全防护罩继续运行。6.证人杨某某甲的证言,证实①2014年4月24日到旺苍县二坪山煤矿上班,5月7日参加矿长资格培训,5月27日担任机电副矿长。②发现机车无安全防护罩以及褚某某、陈某某等人没有相关资质证的隐患后,积极联系培训单位,直到事故发生时,这些隐患都没有整改到位,相关人员也没有培训过,也没有相关资格证。③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原因是煤矿为了赶工期,并且建设施工是承包给余某某的,只是负责安全监管。④事发当天15时左右,我在旺苍县二坪山煤矿主井处挂电缆钩,出井时,我听说风井出事了,我就到风井处,就有人说褚某某死了,我问是怎么回事,他们说是褚某某坐陈某某的机车,在过第一道风门时被挤压了,出风井口后,工人对其进行抢救,但是过了一会儿老褚就死了。我看见黄某某甲在打电话处理善后事情。事情经过就是这样。7.证人王某某乙的证言,证实①五月份做安全副矿长以来,就发现机车没有安全防护罩,问余某某,余某某说他四月份就安排人将机车安全防护罩撤了,因为风井的高度不够,机车不能进井,就要去余某某停止使用机车,并要求矿部总工程师王某某甲制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制没制定就不清楚了。②事发当天,我在家接到煤矿风井值班人员樊学德电话,说煤矿风井出事了,我立即赶往煤矿风井处,樊学德告诉我,褚某某搭乘陈某某的机车进井被风门挤压致死。8.证人王某某丙的证言,证实①担任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副矿长,事发当天在二坪山煤矿风井处上班。13时30分,在老百姓家中吃午饭,14时左右,管理人员樊学德打电话说褚某某出事了,就立即赶往现场,见褚某某已经死亡,就打电话向矿长黄某某甲告知出事的情况,然后黄某某甲就来到风井口处理善后事宜。②因风井巷道高度不够,机车无法进入风井,只有拆除安全防护罩机车才能进入风井。在3、4月份,机车的安全防护罩由余某某的施工队工人拆除的。9.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驻矿安监员,参加过培训,也有资质;因为不懂机车,没有发现什么安全隐患,出事后才知道机车运行不能搭乘无关人员,机车驾驶室必须要有安全防护棚;不清楚机车驾驶员是否具有机车驾驶资格证。10.证人杨某某乙的证言,证实①是余某某施工队的工人。②事发当天在风井口阳面作业倒渣。下午两点半左右,褚某某要搭机车进井,机车驾驶员陈某某就说:“赶求啥子机车,你前面走,我要抽烟。”于是陈某某就在风井外抽烟,烟抽完了就开机车进井,褚某某就上了机车。过了几分钟,机车就从井里出来了,陈某某喊我给矿上打电话,褚某某着了,我就急忙给王某某丙矿长打电话,我就和卢某某、陈某某等人一起把褚某某从风井口抬到平坦的地方进行抢救,还没抢救人就没有气了。③机车没有安全防护棚。④当天的带班矿长是王某某丙,他一直在跟班作业。11.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①是当地农民,临时在矿上务工。②事发当天在码风井门口的砖,下午2点左右,褚某某要到井下去,就搭乘陈某某的机车进入风井内,刚进去大概五分钟左右,陈某某就将机车倒出来了,说出事了。我就和杨某某乙、陈某某等人一起把褚某某从风井口抬到平坦的地方进行抢救,还没抢救人就没有气了。③矿上没有进行过安全培训,也没有开班前会。(三)、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①其不属于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工人,与朱某某共同承包的旺苍县二坪山煤矿井下巷道建设施工的工程,与朱某某均无相关资格证,也不清楚煤矿井下建设施工是否需要资格证。②煤矿工期紧张,2014年2月份的时候,煤矿矿长郝某某喊我找人驾驶机车,我就说我的工人没有资格证,他默认的没有机车资格证可以开机车,所有我就安排陈某某他们两人开机车。③机车是2014年2月份从其他矿上买回来的,到矿第一天,由于机车进不了风井巷道,褚某某安排工人将机车防护罩拆除了,到出事时,一直都没有安全防护罩。④矿长黄某某甲天天下井,在检查安全隐患;但黄某某甲等人关于机车没有防护盖等安全隐患一直没有提过;矿长黄某某甲也没有提过机车驾驶员必须要有驾驶资格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矿山建设施工的资质,违规操作,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的发生,虽然是被害人褚某某违规搭乘机车,陈某某同意搭乘造成,作为承包管理人员,被告人余某某明知陈某某没有机车驾驶操作证,仍然安排其驾驶机车,且应当知道机车安全防护罩被拆后的严重后果,却未提出反对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证据确实,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开勇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