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晓玲与被执行人蔡月平、林清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玲,李莲菊,蔡月平,林清清,邓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郑晓玲。申请执行人李莲菊。被执行人蔡月平。被执行人林清清。被执行人邓亚全。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闽0921执10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蔡月平、林清清出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出境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月平、林清清的出境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彦科审 判 员 林 光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