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乔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3民初9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乔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宝银,男,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随社、崔圆圆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某及被告乔某甲和其委托代理人王宝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1月19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乔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乔某甲了解不够,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嫖娼、打牌等众多不良嗜好以及不良习惯,导致双方经常吵架,有时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乔某甲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已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乔某甲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乔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关于乔某乙的抚养费不予认可。对于事实及理由,原告是发现被告手机上的信息认为被告嫖娼,但被告绝对没有这个事。对于打牌是春节过年,和朋友在一起玩。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不符合事实,被告手头拮据是双方有矛盾的主要原因。被告乔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2015年3月3日借条一份,证明原告生孩子时,借被告姨家1.2万元。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为借钱知道,但具体借多少不知道,还没还也不知道。本案经庭审现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2014年12月17日在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3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乔陈苡沫。原、被告双方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会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关心较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乔陈苡沫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本着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照顾的原则共同生活,才有可能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女,由此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婚后双方难免会有矛盾,发生争吵,但要有正确的处理方式。原、被告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多交流多沟通,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原告陈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乔某甲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乔某甲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刘随社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