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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计宠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45号罪犯计宠,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了(2014)大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计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提出对罪犯计宠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代表张向伟,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提请建议书认为,罪犯计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计宠减刑二个月。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庭审中的检察意见认为,该犯的减刑提请程序合法,但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存在多次违反监规监纪行为,且部分违纪行为较为严重。建议对罪犯计宠的减刑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计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获得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宽管。另查明,罪犯计宠在服刑改造期间,三次因违纪被扣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计宠的改造总结证明,计宠认为法院对他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他认罪服判。2、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罪犯计宠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奖励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宠2015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4、罪犯级别确定审批表证明,罪犯计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宽管。5、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四分监区、一分监区的扣分审批单证明,该犯因违纪三次被扣分。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了罪犯计宠犯罪、判刑情况。本院认为,罪犯计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有较好的服刑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因违纪三次被扣分。故对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关于罪犯计宠从严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计宠的减刑予以从严。考虑监狱在管理中对罪犯计宠的违纪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罚,故酌予对罪犯计宠少减刑一个月。综上,本院根据罪犯计宠服刑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计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