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执字第6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晏彦斌与方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某某,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法执字第688-3号申请执行人晏某某,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行人方某某,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晏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本院(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划拔王某某66000元,经查,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本院无法进一步采取相关积极的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书记员 卿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