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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廷怀与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廷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1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廷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溪大道南208号。法定代表人梅时雨,县长。李廷怀因诉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简称垫江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李廷怀于2015年10月12日以垫江县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责成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即纠正垫江县政府垫府发[1994]103号《关于对民办教师队伍进行整顿的通知》,理由是该《通知》与《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中禁止“一刀切”的精神和指导思想相悖。因该诉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廷怀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廷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乐 敏代理审判员  王 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