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799号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韩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友,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吉香,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唐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韩凤、蒋昀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为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韩凤、蒋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