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扎执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学廷与高柒拾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廷,高柒拾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968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廷,男,住所地龙江县。被执行人高柒拾叁,地址扎旗巴达尔胡镇。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张学廷申请高柒拾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柒拾叁应支付申请人张学廷案执行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用自走式收割机及200亩土地抵顶执行款200000元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96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