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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施其龙与上海燃气崇明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其龙,上海燃气崇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657号原告施其龙,男,195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上海燃气崇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工业园区西门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臧良,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其龙与被告上海燃气崇明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未仲裁前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施其龙负担。审判员 黄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