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雪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雪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财保90号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立开,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弓,系原告员工。被申请人陈雪弟。本院在审理(2016)浙0381财保90号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雪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登记于被申请人陈雪弟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村的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进行查封的申请,并于当日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陈雪弟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村的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限制其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抵押或设立他项权利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若需续保,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交申请,逾期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董跃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盈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