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贵富、吕丽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4行审96号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王福明,局长。被执行人:吴贵富。被执行人:吕丽玉。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吴贵富、吕丽玉拒不履行其永卫计征字(2015)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吴贵富、吕丽玉所作的永卫计征字(2015)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吴贵富、吕丽玉于2016年5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永卫计征字(2015)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809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卢发扬审 判 员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