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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与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北京莱菔萍水家具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13号。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莱菔萍水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美凯龙家具建材市场D8337。经营者李机航。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日家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凯龙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莱菔萍水家具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933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美凯龙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4月1日,美凯龙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映日家居公司签订《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将红星美凯龙北京西四环商场的综合楼三楼D8336展位出租给映日家居公司,映日家居公司与北京莱菔萍水家具经营部共同实际经营销售连天红品牌家具产品。双方约定了租金、管理费及付款方式等。映日家居公司等在经营过程中因违约遭顾客投诉,美凯龙公司基于合同中先行赔付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代其向顾客先行赔付,现映日家居公司、北京莱菔萍水家具经营部拖欠先行赔偿款、租金及物业费,故美凯龙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映日家居公司、北京莱菔萍水家具经营部偿还赔偿款、支付所欠的租金及物业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向映日家居公司、北京莱菔萍水家具经营部送达起诉状后,映日家居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本案应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美凯龙公司与映日家居公司签订《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美凯龙公司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四环商场的综合楼三楼展位出租给映日家居公司,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在北京市丰台区,故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映日家居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美凯龙公司、北京莱菔萍水家具经营部对于映日家居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凯龙公司持其与映日家居公司签订的《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映日家居公司、北京莱菔萍水家具经营部给付赔偿款、租金等,故本案属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合同标的物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映日家居公司关于本案应由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时 霈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