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36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职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理延、刘国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黄��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张某甲在沈阳市和平区民族路X号225公交车站台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二袋白色晶体,张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沈阳市和平区温州城A5座2607房间内将被告人黄某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重1.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6月19日,黄某被公安机会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贩卖的毒品照片等物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聊天截图等视听资料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仍进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29天,折抵29天。即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东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