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四川中亿新威能源有限公司与施维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亿新威能源有限公司,施维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44号原告四川中亿新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刘春林,四川中亿新威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恒,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维乐,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原告四川中亿新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维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中亿新威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亿新威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亿新威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四川中亿新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