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素云与袁伟霞、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云,袁伟霞,李娟,唐常青,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晓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70-1号原告李素云,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袁伟霞,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娟,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唐常青,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盛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晓娟,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云与被告袁伟霞、李娟、唐常青、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云自愿撤回对被告袁伟霞、李娟、唐常青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云撤回对被告袁伟霞、李娟、唐常青的起诉。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