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素云与袁伟霞、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云,袁伟霞,李娟,唐常青,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晓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70-1号原告李素云,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袁伟霞,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娟,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唐常青,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盛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晓娟,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云与被告袁伟霞、李娟、唐常青、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云自愿撤回对被告袁伟霞、李娟、唐常青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云撤回对被告袁伟霞、李娟、唐常青的起诉。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