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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明奎与重庆市丰都县食品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明奎,重庆市丰都县食品公司,丰都县商务局,丰都县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杜洪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明奎,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食品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345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22-2。法定代表人钟承远,经理。诉讼代表人曾衍富,该公司关闭清算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都县商务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8号8楼,组织机构代码00868988-5.法定代表人余天明,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都县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号。负责人侯中奎,该办公室主任。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世国,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杜洪伟,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冯明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丰都县食品公司(以下称丰都食品公司)、丰都县食品公司关闭清算组、丰都县商务局、丰都县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丰都商改办)及第三人杜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明奎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也未依法办理诉讼费用的缓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明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简元华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