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6-939姚德品与薛亮敏、王传娟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品,薛亮敏,王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939号原告:姚德品。被告:薛亮敏。被告:王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德品与被告薛亮敏、王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