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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6-939姚德品与薛亮敏、王传娟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品,薛亮敏,王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939号原告:姚德品。被告:薛亮敏。被告:王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德品与被告薛亮敏、王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