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272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马某甲诉称,2008年她丈夫因故去世,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经双方同意2010年她和被告同居生活。她和前夫生育儿子马某丙,现年8岁。2011年农历4月15日生女儿马某丁,现随她共同生活。2014年9月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她回娘家居住。2016年2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1、抚养两个孩子,由被告给付抚养费2万元;2、分割共同财产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乙辩称,他和原告同居后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原告经常外出不好好照顾孩子。同意解除和原告的同居关系,孩子由他抚养,由原告承担共同债务的一半。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丈夫因故去世,原告丈夫系被告之兄。原、被告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经双方同意于2010年同居生活。原告和前夫生育儿子马某丙,现年8岁。2011年农历4月15日原、被告生育女儿马某丁,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买货车一辆、长安小轿车一辆,尚有部分借款。2014年9月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2016年2月26日原告诉于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孩子马某丙由被告马某乙抚养,女儿马某丁由原告马某甲抚养。原告马某甲应得的部分共同财产抵作孩子马某丙的抚养费留归被告马某乙所有,马某甲兄所借被告马某乙现金二万元抵作孩子马某丁的抚养费归原告马某甲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马某乙所有,共同债务全部由被告马某乙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涛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玉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