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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652杜志伟与刘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伟,刘彦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652号原告杜志伟,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刘彦楠,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伟与被告刘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杜志伟承担。审判员  李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