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652杜志伟与刘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伟,刘彦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652号原告杜志伟,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刘彦楠,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伟与被告刘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杜志伟承担。审判员 李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亚楠